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》,5月24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布《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明确政策的公告》。政策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。公告具体,地铁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,装载机、平地机、挖掘机、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,以及起重机(吊车)、叉车、电动摩托车,不属于增值税车辆。公告中认为,纳税人出售出租增值税车辆实际缴纳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,依据纳税人出售增值税车辆时涉及凭证写明的价格确认,不还包括增值税税款;而进口出租增值税车辆,指纳税人必要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出租的增值税车辆,不还包括在境内出售的进口车辆。纳税人自产出租增值税车辆的计税价格,按照同类增值税车辆(即车辆配备序列号完全相同的车辆)的销售价格确认,不还包括增值税税款;没同类增值税车辆销售价格的,按照构成计税价格确认。